成发改招投标〔2017〕226 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推进效率,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主的选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主的选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业主的市级及市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选择代理业主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从其规定。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业主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选择代理业主的,按照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成计项目〔2004〕38 号)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2017 年 3 月 24 日
相关附件:关于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主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