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TOD综合开发项目中央空调集中采购A标段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资格预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申请人照此执行。
提问1:若申请人为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第七章要求提供财报,是否只提供牵头人的?
答复:若为联合体申请,只提供牵头人的财报。
提问2:中央空调质保期为2年还是5年??
答复:中央空调质保期要求:自持业态为5年,可售业态为2年,如乙方有保修延长承诺则以承诺时间为准。
提问3:我司法人非中国籍,与办理CA单位沟通时回复“根据工信部最新的要求,目前无外国人的认证源无法办理CA法人电子章”(经咨询非中国大陆认证源只有港澳台,无其他国籍可以使用)并确认以后法人为外国人的都无法办理法人电子章,请问我司是否可以用鲜章或者签字代替盖电子章,是否违反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1要求;
答复: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1要求,“电子申请文件中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盖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位置要求为“签字或盖章”;若申请人采用盖章方式,应用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盖章,否则违反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1要求;若申请人采用签字方式,则未作相应要求。
提问4:我方就此项目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中部分评分条款提出如下质疑。上述条款在计算公式科学性、评价指标合理性、评分梯度设置及评分导向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问题,且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上述条款的设置对我方存在明显不利影响。恳请招标人予以澄清或修改。 一、关于近三年总资产周转率水平,不合理的质疑 二、关于近三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不合理的质疑 三、关于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不合理的质疑 四、关于近三年经营管理效能水平,不合理的质疑 质疑理由: 财政部 87 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禁止将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绝对值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这类规模绝对值作为评审因素 诉求:建议取消企业规模、财务状况评分依据的条款
答复: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管理效能均不属于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绝对值,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不予调整。
提问5:招标文件第九部分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中的第二条申请人须提供侧出风多联室外机制冷量为额定18KW拟投标产品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作为证明资料.同时须提供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范围(领域)涉及上述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是否是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检测范围资料;
答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检测范围资料。
提问6:投标格式里面第七部分要求近4年财务状况并提供资料,但是前面评分为近三年,不包括2022年,请问是否需要提供2022年的财务报告;
答复:需要提供2022年的财务报告;评分标准“近三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中2023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需提供2022年应收账款作为计算因素。
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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