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TOD综合开发项目灯具(含浴霸)集中采购/标段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资格预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申请人照此执行。
提问1: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中,条款3.1.3描述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请明确近3年是指哪3年?
答复:近3年是指2021年、2022年、2023年。
提问2: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2.4条评分办法中近三年(2021年 、2022年 、2023 年)生产经营增长率评分指标第3条:若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四年的财务报告,则本项不加分。请明“所要求的四年的财务报告”是指哪四年?
答复:所要求的四年财务报告是指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提问3: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灯具、浴霸为自有品牌,须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明同时提供上述品类品牌2024年的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申请人所提供的品牌商标注册证明和销售发票属于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或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股权关联公司则判定为自有品牌”,问题:是否为灯具、浴霸品牌分别提供2024年的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还是灯具和浴霸提供2024年合计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
答复:灯具、浴霸品牌分别提供2024年的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
提问4:3.2.7“信誉要求”应按本章“申请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资料,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是否自拟 提供信誉承诺函?
答复:不需要提供,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申请情形声明》已包含信誉要求的内容承诺。
提问5:第十部分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售后人员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含联合体牵头人)是否指售后人员只能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售后人员,不能是牵头人单位的售后人员吗?
答复:若为联合体申请,售后人员须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含联合体牵头人)或其分公司人员。
提问6:“近年已完成的项目类似业绩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框架协议(或集采协议、战略协议等)和其协议期范围内单项目合同】、货物进场验收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扫描件,以货物进场验收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供货模式为经销商供货,已完成的项目我司无验收资料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复:“近年已完成的项目类似业绩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框架协议(或集采协议、战略协议等)和其协议期范围内单项目合同】、货物进场验收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扫描件。
提问7:资格预审文件中提及2024年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和2024年大于1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 重复,请问是以哪个为准?
答复:以“灯具、浴霸为自有品牌,须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明同时提供上述品类品牌2024年的大于200万元的产品销售发票”为准。
提问8:中指研究院“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详见附件,文件中未见附件,请告知具体文件。
答复:详见补遗文件。
提问9:条款3.1.3描述 “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是指2021-2023年还是2022-2024年?
答复:详见提问1答复。
提问10:评分指标第3条:若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四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是2020、2021、2022、2023年四年的报告?
答复:详见提问2答复。
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相关附件:答疑文件-2025-2026年度TOD综合开发项目灯具(含浴霸)集中采购标段.pdf